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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追索权

票据术语

  最初追索权,又称为初次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追索权。

目录

最初追索权的追索期限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因此最初追索权的追索期限为六个月。

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的区别

  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个月;再追索,是指持票人进行最初追索后,该清偿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权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期限是3个月。

  比如:甲开具票据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权;丁清偿给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权;丙清偿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权。

追索权

  追索权是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的足以使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时才能行使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为了保护票据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基本权利,当付款请求权落空或可能落空时持票人可通过追索权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金额、应得利息以及因追索所花费的费用。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被追索对象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相关保证人。市场参与者使用《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进行交易的,持票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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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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