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事件通知
信用事件通知是指在某一信用事件发生后,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另一方发送的确认该信用事件已发生的书面通知。
信用事件通知适用规则
(1)信用事件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发送,不得采用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形式发送。
(2)信用事件通知中所通知的信用事件须发生在自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起始日(含)起至到期日(含)止的期限内,在信用事件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时仍然持续存在。
(3)若信用事件通知所通知的信用事件在信用事件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之前已获得补救或不再存续,则不构成触发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结算的一项信用事件;反之,即使该信用事件在信用事件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之后获得了补救或不再存续,也不影响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因之而进行结算。
(4)信用事件通知需对相关信用事件附有合理、详尽的情况说明,至少需要指出参考实体发生了哪一种信用事件、发生的时间(或大致时间)和对信用事件的基本描述,以便另一方确认该信用事件是否构成相关交易有效约定项下的信用事件。若交易双方选择适用公开信息通知,相关的公开信息通知即可作为该说明;若交易双方选择不适用公开信息通知,则该信用事件通知还应包含有关公开信息的合理细节及其证明文件。
信用事件概述
在信用衍生品交易中,信用事件(Credit Event),有时也被称为违约事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旦某个债务实体发生信用事件,债务人则有责任立即偿还债务而债权人则有权利获得赔偿。通常,信用事件不同于违约,后者是债务人的拒付行为,而前者则是金融交易的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与违约相关的事件。
信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债务重组等事件。
适用规则如下:
(1)“破产”指参考实体发生下列任一事件:Ⅰ、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Ⅲ、书面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Ⅳ、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Ⅴ、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三十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Ⅵ、通过其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Ⅶ、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Ⅷ、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三十天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Ⅸ、其他任何与上述第Ⅰ项至第Ⅷ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2)“支付违约”指参考实体未按约定在一项或多项债务的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未支付款项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考虑到发生信用事件的严重后果,参考实体只有在超过了相关债务适用的宽限期后仍未支付该债务、且实际未支付款项的总金额超过适用的起点金额时,方构成一项支付违约。宽限期与起点金额(详见相关基本术语及其适用规则)作为限制因素,目的在于避免参考实体因内部管理疏忽或支付系统故障等原因没有支付小额到期债务,却构成了一项支付违约的情形。若参考实体在适用于该债务的合同项下没有补救支付违约的宽限期,或交易双方没有约定起点金额,则在判断参考实体是否构成相关支付违约时无需考虑相关因素。
(3)“债务加速到期”指因参考实体在一项或多项债务项下的违约(但未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支付型违约事件除外)导致该债务在原到期日之前已被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情形,且已被加速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了起点金额。
构成债务加速到期应满足下述条件:第一,参考实体在相关债务合同项下发生了违约事件(例如违反了某项陈述、未采取承诺的行动等),但该违约事件不包括支付型违约事件;第二,该债务因此在原到期日之前已被相关债权人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第三,已被加速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了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就债务加速到期约定的起点金额。
(4)“债务潜在加速到期”指因参考实体在一项或多项债务项下的违约导致该债务可被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情形,且可被宣告提前到期应付的债务总金额超过起点金额。
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与债务加速到期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债务加速到期强调的是相关债务已被实际宣告到期,而债务潜在加速到期强调的是参考实体发生违约行为而导致相关债务可被宣告提前到期的情形。在债务潜在加速到期项下,即使相关债权人没有实际宣告相关债务加速到期,只要参考实体发生了该术语中描述的债务潜在加速到期情形,并且根据适用于该债务的相关合同的约定,债权人有权宣告该债务加速到期(不管其是否实际行使了该权利),即可构成参考实体的债务潜在加速到期。
(5)“债务重组”(亦称为“偿付变更”或“债项重组”)指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或提前支付等原因对债务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安排:
(a)降低应付利率水平、减少应付利息金额或减少预定应计利息的金额;
(b)减少应到期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本金数额或溢价;
(c)提前或推迟本金、利息或溢价的偿付日期,或推迟应计利息的起息;
(d)变动该债务的受偿顺序,导致其对任何其他债务成为次级债务;
(e)改变本息偿付币种;
(f)若债务种类为债务工具,该债务工具的发行人在未获得全体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债务工具替换或置换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另一债务工具。
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了适用于债务重组的起点金额,则上述债务重组涉及的债务总金额应超过该起点金额。
参考实体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监管、财会或税务调整采取上述债务偿付方面的重组,或该等变更不是因为参考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而采取的,则不构成债务重组。何为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监管、财会或税务调整”,以及如何判断该等变更是否源于参考实体的资信或财务状况恶化,应依赖具体事实情况加以判断。
参考实体可以采用两种办法进行债务重组:一是由参考实体与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持有人达成重组协议(若仅与部分持有人达成该协议,则适用于该债务的有关合同或协议能够约束该债务的全体持有人),且涉及重组的债务金额不低于交易双方约定的起点金额;二是由参考实体单方面宣布的适用于所有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行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有权自行宣布债务重组、且可以在法律上约束所有债权人的参考实体,只能为国家或地区,且由该参考实体中有权处理债务重组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针对该参考实体的所有债务或某一类型的全部债务(例如所有外债)采取上述债务重组安排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安排。
但是,在参考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为了避免相关区域的社会、经济或金融系统出现重大或系统性风险而主持或指导参考实体与其债务的全体债权人就相关债务自愿达成协议或安排,同意参考实体就相关债务采取上述债务重组安排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安排,则不视为构成一项债务重组的信用事件。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