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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4899,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项)科目下设立“其他土地出让收入”(103014899目)科目,反映土地使用者依法承租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目录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概述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在划转范围。

  1、土地租金

  土地租金指因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理论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地租的资本化,同一区位,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相差较大。所以,不同性质的土地可能会有不同的租金,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稀缺性、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多个因素可能不同。例如,商业用地可能比住宅用地或农业用地的租金要高,因为它可能有更高的价值和更大的市场需求”(注意:这只是理论)。

  然而,不同性质的土地租金相同或接近。如果两块土地的位置、面积、基础设施等因素相似,即使它们的性质不同,它们的租金也可能相似。

  因此,不同性质的土地租金不一定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2、土地收益

  参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该文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作为明确规定。将国有土地收益分为以下两大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2)纳入出让收入管理的其他土地收入、收益和费用。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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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yss.mof.gov.cn/xiazaizhongxin/202311/P020231101564263258545.pdf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wgk/2006-12/25/content_478251.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