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49,中央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1030149项)科目,反映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规定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概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
(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
(二)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合理负担;
(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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