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编码为103014898,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项)科目下设立“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03014898目)科目,反映市县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负收入记。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概述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缴纳范围为规划区内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需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五点:
一是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得缴纳新增费。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费。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如果在“圈内”也得缴纳新增费。
二是关于增减挂钩项目。依据《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上述用地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部分,以及节余指标在其他市县交易流转供应相应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凡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应当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三是市、县不能将新增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也不能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
四是新增费的分成比例是三七开,也就是中央拿30%,地方留70%。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