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避免国际双重课税指就一般情况而言,凡是用于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方法,都可以用来回避跨国纳税义务,这就从客观上为跨国纳税人实现其避税愿望提供了方便。避免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所导致的国际重复课税。
国际双重课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
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内容
国际双重课税的课税对象仅限于跨国的课税对象,包括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同其所归属的人直接相联系,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是跨国家的,因此归属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也可以是跨国家的,从而使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跨国课税对象,为国际双重课税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国际双重课税发生的条件是: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行使各自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如A国政府对它的居民公司来源于A国和B国的跨国所得一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征了税,B国政府对A国居民公司来源于本国的跨国所得部分行使地域管辖权又征了税。这时,A国居民公司来源于B国的跨国所得部分,就被A、B两国政府同时各征了一次税。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被同一经济渊源所联系起来的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课税对象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如D国政府对作为C国母公司的本国子公司获取的跨国营业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征了税,C国政府对作为D国子公司的本国母公司从D公司已税营业所得中分得的股息部分行使税收管辖权又征了税。C国母公司从D国子公司已税营业所得中分得的股息部分,就被C、D两国政府同时各征了一次税。只有在这两种条件下,国际双重课税才能转变为现实。
国际双重课税的发生,随着世界各国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发展而使跨国纳税人日益增多。在中国,由于向国外投资的跨国企业和向国外传授文化、科学、技术的跨国个人的出现和逐步发展,国际双重课税问题已成为处理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方法
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基本方法有:
1、税款扣除
在对纳稅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2、税款抵免
税款抵免是指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免税
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国家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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