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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税收套利

税收术语

  跨境税收套利是指为了达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利用国家间的税制差异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两国不同的税制规则主要涉及到来源地、居住地的认定、转移定价、对一项所得的定性的差异等等,在很多情形下这种不一致为纳税人提供了通过跨境交易筹划达到有关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双重不征税的目的的机会。

  在定义跨境税收套利方面,税法学者通常采用过渡性的定义方法一提供一系列能够说明跨境税收套利现象的交易,并从这一系列税收规避手段中抽象出跨境税收套利的特征。

目录

跨境税收套利的形式

  跨境的税收套利的形式多样,依据产生该税收套利的交易是否涉及到税收条约,大致可将跨境税收套利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并不涉及双边税收条约的交易所产生的跨境税收套利。此类税收套利产生于两个国家国内法的不同而导致的识别冲突。依据不同的国内定性规则,跨国纳税人就同一笔所得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同时在两个国家获得扣除,由此导致了双重不征税。此类跨境税收套利的形式主要包括双重收益型租赁,双重居民公司及双性实体等。

  第二类是由涉及双边税收条约的交易所产生的跨境税收套利。此类税收套利产生于两个国家国内法的不同所导致的识别冲突与双边税收条约的相互作用。依据两个国家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双边税收条约的相关抵免或扣除条款,跨国纳税人就同一笔所得在一国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可以在另一国获得免税待遇,因此产生构成了双重不征税,例如,原始发行折扣,双性工具,股份重新买回协议,保证支付,正常交易价格的不同评价标准。

跨境税收套利和国内税收套利的区别

  跨境税收套利与国内税收套利,两者都是以双重不征税为目的,利用不同的税收规则所从事的交易。跨境税收套利是利用两个国家之间税收规则的差异;而国内税收套利是利用一国国内税法规则的不同所产生的套利机会。两个概念都会引起关于税收体制的思考,国内税收体制可以作为规制国内税收套利的依据,而有关国际税收体制的存在与否,能否作为规制跨境税收套利活动的依据却仍然存在着争议。

  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看,税收套利可以分为国内税收套利和跨境税收套利。国内税收套利是一个内国的纳税人巧妙地遵循了该国的税制,如果该内国纳税人从事的交易在税后产生的税收利益是在税前无法获得的,就会引发国内税收套利。之所以在税后会获得税前无法得到的利益是因为税法在对待所得和扣除时是不匀称的,一方面允许对费用进行立即扣除,另一方面,又给予了相应所得延期纳税或免税的待遇。

术语解释

  跨国所得又称国际所得,指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所得。跨国所得通常是跨国纳税人所得或者实现的同时对两个以上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

  双重不征税,是双重征税/重复征税的相对概念。跨国企业利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税率、税制结构差异,采取转让定价、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手段,将利润由税负较高的国家转向税负较低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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