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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费

中介费

  居间费即通常所说的手续费、佣金支出、介绍费、好处费、代理费等,‌居间费是基于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是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报酬的服务。 

  收取居间费是合法行为。

目录

《合同法》关于居间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取得居间费的条件

  第一,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民法典》的更新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居间费合规标准

  居间服务费用的合法收取需严格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1、三合一验证原则。对于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金额及发生时间应与发票和实际转账记录完全吻合。

  2、法定比例上限。居间费用不能超过合同交易总金额的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非现金支付要求。居间费不得采用现金形式进行支付,否则税务部门可能会质疑该行为的合规性,认为企业在正常业务操作中为何不采取银行转账而选择现金支付,这有可能导致违规嫌疑的产生。

  4、具备有效资质。提供居间服务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公司性质的居间服务机构需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明确体现,某些特定行业如房地产经纪、保险经纪等还需取得专门许可资质。

居间费收取标准

  满足收取居间费的条件,居间费收取标准如下:

  1、税务上有税前扣除限额:如果超额将增加纳税成本,并不违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包括居间费在内,其税前扣除限额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也就是说,如果居间费超过了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那么超出部分在税务上无法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项目。

  2、实际业务中参照同行约定

  (1)对标行业标准:不同行业标准不一样。

  比如遍布的房产中介,买卖居间按不动产买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1-5%)收取,租房居间按月租金一定标准(1-2个月租金)收取。

  境外产品销售居间,有按销售额比例,有按单个产品数量计价。不同行业,产品利润空间不一样,居间定价也差别很大。

  (2)约定服务内容与标准:“服务项”有差异,如约定的服务标准/期限等不一致,收费标准也会存在差异。

  比如房产中介,需要中介代办过户与否,收费标准会不一致;产品销售居间是否要求催收货款,收费标准不一样。

  3、如超5%税前扣除标准,且异于同行标准的,应有正当理由。

  对标同行存在超标准的,应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如清晰的成交合同对应关系、居间费对标成交合同本身可实现的利润,值不值得付出超额居间费等。

居间费税率

  居间费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间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居间人在获取居间费需要缴纳20%~40%的劳务报酬所得税。

  比如小李获得了100万的居间费,那么小李需要缴纳的31.3万元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

  公式计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为:100万×(1-20%)×40%-7000=31.3万元。

  可以看出来,如果居间人收取较高的居间费用,税收负担相对还是比较重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工程类型的居间费,动则几百万,这时候,缴纳的税费就占了一半,降低了自身的利润。

居间费纠纷处理

  1友好协商解决

  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生居间费纠纷,交易双方和居间人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寻求共识,避免矛盾激化。

  2第三方调解或诉讼

  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有权申请第三方调解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方调解机构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而诉讼则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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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88/content.html
[3].  分则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0-11/25/content_8385.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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