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净额法
政府补助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政府补助净额法的解读
一、净额法下,与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
1、确认递延,然后确认固定资产
2、递延收益冲减固定资产,然后按照冲减后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无论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本质上都是买固定资产,只不过现在这钱是政府给的,所以通过递延收益这个科目去过渡,总额法就是计提分摊才确认收入,净额法就是收到钱了冲减固定资产,然后按照冲减后账面价值计提折旧而已。
二、净额法下,与收益相关的递延收益
1、补偿以后的事项,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过渡
2、补偿以前的事项,不用递延收益,直接冲减费用。
政府补助净额法核算的若干问题
1、对于以前年度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的截至2017年1月1日的递延收益余额,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企业拟采用净额法核算,应在2017年1月1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等
此处贷方的“固定资产”是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还是净值(即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后,企业采用净额法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大于资产的账面原值,则收到补助资金大于资产原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如果收到的补助资金小于资产原值,则按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资金冲减资产原值后,对于固定资产的余额(即不足冲减的部分)是否应依然按照原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3、净额法核算下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若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与收到相应的补助资金跨越不同会计年度,而收到补助资金当年并未发生同类性质的成本费用支出时,如何处理,是否确认为支出的负数或作为收益?比如企业在2016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于2017年度收到该借款的财政贴息资金,收到时确认为政府补助,但企业2017年度未发生借款费用支出,则企业在采用净额法核算该政府补助时是记录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负数或是作为收益列报?
解答:
首先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制订的国际趋同战略及近年会计准则的修订原因(主要是国际准则发生变化,因此我们的准则也相应进行修订)总结,我们建议对净额法的适用,仍然采取“谨慎从严”的口径,也即对净额法的适用加了限定条件,结合准则制定机构的观点并参照IAS 20中第30段的要求,建议将“净额法”的适用限定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明确证据表明如果没有此类补助,将不会发生对应支出的(IAS 20的第30段就提到支持净额法的理由是“For the second method it is argued that the expenses might well not have been incurred by the entity if the grant had not been available and presentation of the expense without offsetting the grant may therefore be misleading.”。中文翻译:第二种方法的论点是,如果没有补助,主体可能不会发生这些费用。因此,在列报费用时如不抵销补助,会引起误解);
(2)准则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必须采用净额法的项目,如芳烃的消费税退税、财政贴息等。
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如果企业坚持采用“净额法”,则应通过董事会决议,完成对该类事项的会计政策选择程序,并确保其未来在同类业务的一贯运用。
其次,根据上述案例背景,我们理解:
问题1:
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下采用净额法核算时,在2017年1月1日对于上年递延收益余额按照该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的具体方法为:按照该项补助摊销至2017年1月1日的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原值。即2017年1月1日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递延收益(按2017年1月1日余额)
贷: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按该项政府补助摊销至2017年1月1日的余额)
问题2:
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金额不会超过相关资产的购建总成本,所以本案例讨论所述政府补助金额大于资产原值的情况极少可能发生。如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则应审慎分析其属于购买服务的对价还是无偿的补助、其对应单项资产还是多项资产、其涉及单一事项还是多个事项、是否存在超额退还条款等细节。只有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并确信超出部分无需返还的情况下,才能将政府补助金额超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政府补助金额小于相关资产原值,且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补助与相关资产存在紧密对应关系,则按照“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原值后,应重新计算剩余使用寿命内的应计折旧总额,并在相关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按原先适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问题3:
在净额法下,可能存在因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的发生与对应政府补助的确认跨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净额法核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对应成本费用支出实际发生在以前年度且当期无类似发生额的,当期损益明细项目直接以冲减后的负数列示即可。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无需将不够冲减的差额调整到相关收益项目(如“其他收益”)中。
政府补助净额法相关账务处理
案例:某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为推动科技创新,增强环境保护。某企业所在地政府于2021年8月向企业拨付了3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偿企业新购入的污水处理设备,新污水处理设备成本5000万已经投入使用,预计可使用年限20年,无残值(不考虑增值税和残值的影响)。
净额法下,对科研、固定资产的补助可以先计入“递延收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补助,等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科研费用的摊销待资金使用时,直接计入相关“研发费用”。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①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②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3000
贷:递延收益3000
同时结转到固定资产
借:递延收益3000
贷:固定资产3000
每月折旧额=(5000-3000)/20/12=8.3
③每月折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8.3
贷:累计折旧8.3
④一年后2022.8该固定资产报废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
累计折旧100
贷:固定资产2000
借:营业外支出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00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补助:直接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一般冲“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与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补助:直接冲减损失“营业外支出”。
①收到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稳岗补贴
②每月确认收益
借:递延收益——稳岗补贴
贷: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③因遭受自然灾害收到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支出——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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