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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指为保障社会大局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为鼓励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企业积极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出台了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稳岗得力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

  简单来说,稳岗补贴就是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补助性补贴

  稳岗补贴是一种“奖励”,是面向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对他们在稳定就业岗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切实履行职责的一种回馈,是国家在稳定就业方面的重大举措之一,也是国家释放改革开放红利的一种方式。

目录

稳岗补贴的作用

  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稳岗补贴的申领条件及办理流程

  参考安徽地区2023年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办理条件及流程:

实施对象

  在本省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

  3.2022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用人单位裁员率=2022年度用人单位裁减职工人数/2022年度累计参保职工总数。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

申领程序

  (一)免报直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

  通过数据比对、地方初核,现将“免报直发”初筛达标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见附件1),公示期5个工作日(6月5日至6月9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裁员率达标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的单位,复核后纳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范围,返还资金于2023年7月14日前拨付到位,最迟不超过7月底。对公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认为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报直发”条件但未被纳入范围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反映(见附件2)。

  (二)自主申报。大型企业以及符合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通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index)。申报期限为2023年6月5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稳岗补贴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稳岗补贴”属于收益类政府补助,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对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1、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尚未发生;

  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总额法)

      管理费用(净额法)

  2、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总额法)

      管理费用(净额法)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得稳岗补贴时,可直接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稳岗补贴的发放,中央政府有文件,各地政府也有文件,发放时也会有具体每一批的拨付文件,因此第一个条件是符合的;至于稳岗补贴的应用用途,在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因此,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其实可以有两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就是按照不征税收入来处理,那么应当将相关文件准备好,并对稳岗补贴对应的专项支出单独核算;第二个选择就是按照正常应税收入来处理,那么直接在当期缴纳所得税即可。从短期来看,这两种处理有差异,但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种时间性差异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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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vweb/gongbao/2023/issue_10466/202305/content_6874701.html
[2].  关于开展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hrss.ah.gov.cn/zxzx/gsgg/8777425.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