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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为制定法。在我国,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都是成文法‌。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然而,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也存在判例法的影响。判例法是指由某一类法院的判决或由某一类法院法官的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目录

中国成文法的起源及背景

  1.中国成文法起源于春秋时期‌。

  针对上古时期不预设刑、临事议制的法治传统,即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中,并没有预先制定和公布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遇到问题时才临时讨论并作出裁决‌。春秋时期的政治改革家明确主张公布法律,要求打破世袭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将成文法公布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崩溃,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

  春秋时期是“礼崩乐坏”的社会剧烈转型期,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众,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既得权益,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

  首先,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其次,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最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式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划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一)概念

  1.成文法的概念: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责权利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不成为法的概念: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不成文法不代表一定没有文字记载)。

  (二)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

  1.成文法明确具体;而不成文法较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制定的程序严格;而不成文法缺乏严格的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而在不成文法下,权力缺乏法律的明确界限,权力易于膨胀,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4.成文法较好的预防警示作用,有利于事前预防;不成文法预防警示作用较低,更多的是事后救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而不成文法不利于推进制度先行的社会改革。

  (三)不成文法相比于成文法的优点: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

  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

  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

  成文法和判例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渊源、法官角色、适应性、确定性以及法律解释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法律渊源

  成文法: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法官角色

  成文法:法官主要依照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创造性受到限制。

  判例法: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实施者,也是法律的创造者,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适应性

  成文法:具有公开统一性,规则明确,但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发展需求。

  判例法:能迅速灵活地回应社会发展的不同要求,有助于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确定性

  成文法:可能存在模糊性,需要立法机构或司法解释来明确。判例法:能够为相似案件提供具体的判断依据,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解释

  成文法:通常需要立法机构或司法解释来明确,反应可能较为缓慢和繁琐。

  判例法: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直接解释法律,并立即应用于实际问题,反应更为迅速和直接。

  适用范围

  成文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的规则完整性,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判例法: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后续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优缺点

  成文法的优点是明确具体,便于实施,有较好的预防作用;缺点是不易适应社会现实,可能背离立法原则。

  判例法的优点是能够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缺点是容易让司法机构为了突破司法权限制而创造新的案例。

  综上所述,成文法和判例法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选择适合的法律体系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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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法学趣谈】关于“成文法”,你知多少|眉县人民检察院   https://mp.weixin.qq.com/s/i1ESCeVw_yHg9oiEZqYwe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