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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目录

不成文法的种类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①习惯法

  所谓习惯法,即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其原本是习惯,经必要的法定程序才成为法律。

  ②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即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其原本是判例,因合乎法定条件或习惯法的要求而成为法律。

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的规定往往显得机械,再完备也无法做到无一遗漏,不成文法则比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生活的各种状况。

  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

  成文法用条文表达立法意图,有时会出现不完善与不周密的问题,就更需要法律解释,而这种解释是否体现了立法原意,难以保证。不成文法没有成文法那样的文字表述,就没有这一问题。

  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在成文法下,司法官员受律条约束较为严格,难于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实施法律,可能对无法可依的情况无可奈何。

  但在不成文法下,司法官员的积极性就可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既有法律的缺陷。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指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总称。

  不成文法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来自于习惯;判例法是以司法机关的判决先例为表现形式的法。

  区别:

  1.内容不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具有逻辑性和清晰性;内容不够清晰,需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技术去发现法律原则和规则。

  2.立法程序不同。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则,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需要立法机关创制产生。

  3.功能不同。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规范、预防、社会改革功能略逊于成文法。

  4.司法适用不同。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不成文法不完全依靠明确的语言来表达内容,法律的解释必要性低,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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