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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索

  变更追索也称变向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迫索开始后,变更被迫索人继续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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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索方向的权利

  持票人已经对票据上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的,只要票据上还有其他债务人,持票人对其他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这是票据法为了票据权利人的安全而作出的规定。例如,当持票人已向背书人B行使追索权,但发现二者皆无偿还全部追索金额的能力,故及时将背书人C作为追索对象进行追索,此即为追索权的变更或转向。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变更追索权概述

  变更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虽已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在最初受到追索而受到限制,未被追索的其他汇票债务人不得因在开始追索时未被追索而解除责任,持票人可以改变被追索人,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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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2MmIyYTAyZGY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