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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课征制

  多次课征制是一种在商品流转的许多环节征税多次的制度。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对同一商品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每一个流转环节都征税一次。这种课征制度在国际上只有墨西哥等少数国家采用。

  另一种是对同一商品在某一个环节上每流转一次征一次税,这种课征制度在国际上采用的国家较多。

目录

我国多次课征制的发展历程

  1994年税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营业税对流通中商品的课税具有多次课征制的特点。即商品每经过一次批发环节,包括零售环节,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而税制改革后的新增值税实行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改变了多环节多次课征含有的重复征税问题。应该指出,多次课征制都是一次课征制,这是针对征税对象和税种而言的。由于相同性质的税种既可合为一个税种,也可以分为不同税种,因此多次课征制和一次课征制也可以相互转化。例如,1973年开征的工商税为两次课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及工商税改革中,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3个税种,产品税和增值税在产制环节征收。这样,对产品税或增值税来说是一次课征,但从整个流转税和商品流转过程来说,还是多次课征的。

我国目前的税制情况

  2003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分步实施了改革农村税费,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所得税制、财产税制等一系列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几经变革,

  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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