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正确说法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或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税起征点”的主要误解
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往往误读为“起征点”。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两者都是税收上的一种优惠政策。所谓优惠政策,即对于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奖励措施。既然是优惠,那自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有的,就如对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一样。而公众所提及的“起征点”是平等的,是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的。显然和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严格意义上说,个人薪酬中扣除的费用,是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等的一种补偿。是你在劳动过程中放弃的其他一切所具有的价值。就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前需扣除成本一个道理。两个都是“费用扣除标准”的一种形式。
最新个税起征点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历史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调至3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2015年两会,针对“简单提高起征点不公平”的说法,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原副会长蒋大鸣教授解读为,还应该考虑到家庭平均收入的问题,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家庭情况、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会很大。一刀切征个税,确实有失公平。他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符合国际惯例,评判家庭中的平均收入,来保证税收负担公平。然而,在中国实行这方面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起码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新个税扣税详解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扣除额度2000元。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