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额外负担也称为税收成本负担,是除了给纳税人带来正常的经济负担之外,课税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税收额外负担的概述
税收额外负担是西方现代税收理论中研究征税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经济行为变化而引起的额外损失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某些税的征收,会使社会经济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流转税的征收会使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社会需求,进而减少社会产品供应量。如果国家从征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的额外收益;反过来,如果国家所获利益小于社会为征税付出的代价时,则称为税收额外负担。
税收额外负担的产生
税收额外负担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税制设置不合理导致商品比价关系和人们经济行为扭曲,扰乱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常机制,使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选择难以达到最优状况,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额外税收负担的内容
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
2、与履行扣缴义务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如果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的,其应扣缴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由扣缴义务人“赔缴”。在计算“赔缴”税款时,还应将支付金额视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进行。这样,扣缴义务人不仅要赔缴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而且要额外负担一块。
3、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税收额外负担的降低途径
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所谓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
2、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即额外负担要小于额外收益,净收益应该为正。后一种含义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有较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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