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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库存量统计

  能源库存量统计是对一定时点各种能源库存量及其构成情况的统计。从宏观来说是反映能源国情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研究能源库存构成,合理调剂和充分利用现有能源资源,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改善能源供应,调剂市场供需,加速能源周转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能源库存量是个静态指标,它反映在报告期内某个时点,企业、行业、地区或全国所实际拥有的待用的储备量。

  按观察的时点不同,分为期初库存量和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通常为月初、季初、年初的第一天零点实际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通常为月末、季末、年末最后一天24时实际库存量。

目录

能源库存量的统计分组

  能源库存量总是处在一定方位的,按其存放空间和时间,将库存作以下分组:

  1、按地区分组:全国能源库存量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构成的,按地区分组库存量可以反映各地区能源库存量的储备情况及对生产建设、人民生活需要的保证程度,也可反映出库存量周转状况,是否有超储、积压现象的发生。

  2、按库存量流转环节分组:全社会能源库存量由能源工业产品库存量、需用单位库存量、中间流转环节库存量(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库存)构成。能源工业产品库存不断向需用单位和中间流转环节库存流转,中间流转环节库存又不断向需用单位流转,各流转环节库存量不断补充,不断流转,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储备状态。因此,将全社会库存量按各流转环节分组,可以反映各流转环节能源流转是否合理,反映对社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保障程度,反映由于能源供需不平衡、运输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库存储备不足或超储积压现象的发生。

  3、按行业分组:需用单位库存量是由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等行业构成。按行业分组可以反映各行业能源储备状况以及对经济活动保证的程度。

能源库存量核算的原则

  能源库存量的核算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库存量的时间点具有不便更换的严格规定性,由于库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能源流程的不断进行,能源的生产、销售、供应、消费、库存随之增、减,因此,必须严格按统一规定的时点进行统计,不得提前或推后。

  2、能源库存量必须是经验收合格,办理入库手续为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能源计入库存量中。

  3、能源库存量是经盘点后的实际数量,应与账面数字相一致,如发生不一致时,应以盘点数为准,调整账面数,其差额作为盘盈或盘亏处理。

  4、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要按使用权统计,能源生产单位的产品库存,要按所有权统计。

  5、建筑业能源库存量,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即自营工程由自营单位统计;包工包料工程,由承包单位统计;包工不包料工程,由建设单位统计;待建、缓建工程的库存,由保管单位负责统计。

能源库存量统计相关指标解释

能源工业产品库存量

  能源工业产品库存量是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生产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期初和期末存放在产成品仓库(或储场)中,而尚未售出的能源产品数量。

  能源产品库存量是按照所有权的原则进行统计,即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已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产品。

  3、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尚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下述几种情况不应计入产品库存量中:

  1、产成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如果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入库则不计入。

  2、已销售并已办妥了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这种产品虽仍存在本企业仓库(储场)中,但企业已无权支配,不应计入本企业产品库存。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能源产品。

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

  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是指工业企业、建筑企业、运输邮电企业以及所有需要消费能源的企、事业单位在某一时点上实际结存的能源数量。它是能源消费过程的一个备用环节,可以反映能源消费单位现有能源资源和能源储备实力。

  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与能源工业产品库存量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一个能源生产企业,在填报本企业生产的能源产品库存的同时,一般还需要填报本企业作为需用单位消费的其它能源品种的库存,这时要注意加以区分,分别填入相应的指标,不能混淆。

  需用单位库存量统计范围主要包括: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能源的来源如何(如国家分配、企业自行采购、借用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能源,包括存放在总库、分库、车间、工地仓库及露天场地的能源,以及车间、工地、班组领取尚未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能源(报告期内,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尚未消费的能源。

  4、已决定外调和上交,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能源。

  5、委托外单位代本单位保管的能源。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储积压及特准储备的能源。

  7、清点盘库查出的账外能源。

  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不包括以下各项: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能源。

  2、借给外单位已办理出库手续的能源。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能源。

  4、代外单位保管的能源。

  5、已查实确属亏损或丢失的能源。

  6、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手续的能源。

  7、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在途能源。

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经营用能源商品库存量

  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经营用能源商品库存量是指某一时点存放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尚未销售的能源库存量。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本单位仓库所有的自存能源。

  2、寄存在外单位(包括租用储运公司仓库)的能源。

  3、已开调拨单,但尚未办妥托运手续,或用户尚未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能源。

  4、本单位设在外地仓库和中转仓库的自有能源。

  5、清查出的账外能源,无论是否入账,均应统计。

  下列各项,不应计入库存量中:

  1、购货单位已交货款,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能源(属客户寄存)。

  2、已借出或已拨给外单位加工的能源。

  3、代外单位保管或错发到本单位的能源。

  4、确属亏损或丢失的能源。

  5、已运到本单位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能源。

  6、在途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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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能源库存量统计_湖南省统计局   http://tjj.hunan.gov.cn/hntj/bsfw/tjkp/tjjz/201507/t20150717_3824794.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