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库存量
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能源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能源库存量相关指标解释
1.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2.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
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3.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的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年报)”或“企业能源消费与库存报表(季报)”之中。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的即是“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年报)”或“企业能源消费与库存报表(季报)”中的库存,在本制度中,规定填报这一库存指标,亦填报这两张报表的企业,为统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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