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概述
有追索权保理,顾名思义,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在这种模式下,卖方对买方的信用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风险承担:卖方需要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即如果买方未能支付款项,保理商可以向卖方追索。
成本:通常有追索权保理的费用较低,因为保理商的风险较小。
适用场景:适用于卖方对买方信用状况有信心,但自身需要快速回笼资金的情况。
有追索权保理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该条款有两层意思:
第一,保理人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一般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转让的债权后,没有选择权,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二,保理人也有返还的义务,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后,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而一般债权转让中,债权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的全部利益归属自己。
因此,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当保理合同约定为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不再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在诉讼中,可以同时将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在保理实务中,按照保理人是否保留对卖方(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申请,保理公司受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买方回款不正常或买方到期不付款时(不论何种原因),卖方均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责任。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申请,保理公司受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如买方因信用问题而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公司承担坏账担保责任。
在德国,根据风险分配在保理合同中如何约定,将保理分为真正的保理和非真正保理。真正的保理,保理商买受应收账款后,承担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非真正保理,保理商首先从被让与的债权中获得清偿,只有在这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才可以反过来对该企业进行追索并且要求返还现金预支。通说认为,真正的保理属于买卖行为,标的物为债权;非真正保理,涉及信贷行为与担保性债权让与相连接,在法律上归类为贷款合同。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亦规定了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即非真正的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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