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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在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况下)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供应商仍享有追索权。

  无追索权一般是说企业将应收账款进行了买断,企业应将所出售的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预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等,确认开展保理的损益。

目录

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的比较

  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责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相关的会计分录

  1、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2、营业外收入实际发生销售的退回和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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