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即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债权让与概述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让与的主体
1.债权人(让与人):拥有债权并依法将其转让给他人的主体。
2.第三人(受让人):接受债权转让,成为新的债权人的主体。
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合法有效的债权要做扩大解释,包括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撤销的债权、享有选择权的合同债权等。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合同基于其性质不能转让,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①基于人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
②专为特定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
④从债权;但是,如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亦可单独转让,如已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如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但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
债权转让协议
1)基于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让与人和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即在二者间产生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2)转让协议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
①通知人既可以是原债权人(让与人)也可以是受让人。
②通知方式为不要式,书面、口头、行为均可以。
3)基于“折中主义立法例”,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不产生处部效力。
注意:债务人不同意债权转让的,不影响债
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通知债务人≠征得债务人同意。
注意:有如下情形,债权人让与无需通知
①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
如无记名证券(电影票、蛋糕券、月饼券等)
②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如电
话使用权的过户
③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债
权人欲让与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4、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表见让与)
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给付依然有效。
通说认为,表见让与一般只有在债权人为让与通知行为时才能发生,如果由受让人进行让与通知,则不产生表见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对内效力: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2.对外效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3.从权利转移:债权让与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转移。
4.抗辩权转移:债务人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债权让与的限制
1.合同约定限制: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转让。
2.法律规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不得转让。
3.债务人利益保护: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债权让与的程序
1.债权让与协议: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债权让与协议。
2.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债权让与:如果债权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债权让与可能需要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债权让与的后果
1.债权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3.债权人如有欺诈行为,可能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在债权让与后,原债权人的责任会发生变化,以下是几种不同情况下原债权人的责任:
1.完全让与:如果原债权人将债权完全让与给新债权人,那么原债权人在让与完成后通常不再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任何责任。债务人只需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也不承担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风险。
2.部分让与:如果原债权人只将部分债权让与给新债权人,那么原债权人仍然保留未被让与的债权部分,并对应这部分债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3.附保证的债权让与:如果原债权人在让与债权时提供了保证,承诺债务人若不履行债务,原债权人将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那么原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仍需承担责任。
4.让与通知前:如果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尚未收到通知,原债权人在此期间可能仍需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债务人在此期间可能仍认为原债权人是其债权人。
5.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债权让与存在瑕疵,如原债权人并未真正拥有该债权或者债权存在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原债权人可能需要对因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合同约定:如果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在债权让与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原债权人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的来说,债权让与后,原债权人通常不再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直接责任,但是可能会因特定的约定或保证而承担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原债权人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正确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原债权人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通知的方式
1.直接送达:
亲自将通知交给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可以送达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接收法律文件的指定人员。
2.邮寄送达:
通过挂号信或者快递服务将通知邮寄给债务人,并要求回执或者签名确认,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
保留邮寄凭证和回执作为送达的证据。
3.电子送达:
如果债务人有明确的电子邮箱或者通过其他电子方式同意接收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并要求确认收到。
保留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的记录作为送达的证据。
4.公告送达:
当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在法院指定的报纸或者媒体上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5.委托送达:
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有资格的送达人员将通知送达给债务人。
6.留置送达:
如果债务人不肯接收通知,可以在债务人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留置通知,并邀请第三方见证,拍照或者录像作为证据。
债权让与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杨某与第三人徐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13年至2018年间,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第三人徐某借款,2019年1月8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尚欠徐某借款金额本金及利息共计180万元,之后利息按本金69万元及月息两分计算;协议约定被告杨某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是协议签订后杨某并未依约还款。而第三人徐某则于2015年向原告江西某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等项,借款到期后第三人徐某未能按约还款。2020年1月9日原告与第三人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三人徐某对被告杨某的债权本息共计196.56万元及后期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同日第三人徐某通过短信及微信将债权已转让给原告通知了被告杨某。但被告杨某仍未按时还本付息。故此,原告起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徐某和被告杨某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了被告杨某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80万元,第三人徐某和被告杨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应于2019年1月8日开始偿还。原告江西某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徐某于2020年1月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徐某对被告杨某的债权共计180万元及后续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江西某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某将其转让行为告知了被告杨某,第三人徐某履行了告知义务,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江西某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在债权人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
债权转让的条件: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必须有让与通知。
债权转让法律效力: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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