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4801,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项)科目下设立“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1目)科目,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按规定计提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该科目发生额需相应调减。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项)科目,反映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价款概述
土地出让价款的本质是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具有地价的含义。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价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价款采取预收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只有支付了出让价款,土地管理部门才交付土地给土地使用者,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依据国有土地出让的具体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为协议出让价款、拍卖出让价款、招标出让价款和挂牌出让价款四种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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