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支出
土地开发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土地开发支出”,科目编号为2120802,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下设“土地开发支出”(2120802项)科目,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款)科目,反映用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市县级政府当年按规定用土地出让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
土地开发支出概述
土地开发支出:指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1、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指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2、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开发相关费用:指进行前期土地开发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必要合理的中介费用等。
土地开发指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使未利用的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包括开发为农用地和开发为建设用地。本节讲的土地开发主要是指农用地(耕地)的开发,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对荒山、荒地、荒水和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改造为可供利用的土地。根据我国耕地少的特点,符合开发为耕地的,都要求开发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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