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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收入

会计科目

  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的“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公益法律服务收入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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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律服务收入”相关解读

  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支出可予以所得税前抵扣。

  公益法律服务收入要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因办理公益法律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抵扣。但是,政府发放的公益法律服务补贴具有公益性、非经营性、非营利性,将该类补贴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公益法律服务补贴的本质和宗旨相悖。将公益法律服务的收费计入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产生增值税且无从抵扣。律师事务所通常是将政府补贴的公益法律服务收款全部结算给具体经办人,并无利润,也实现了所得税的零应纳税所得。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解读

  主营业务收入 600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二)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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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pdf|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12/5641979/files/9d8e4f04fba14622903b08db5bff0738.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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