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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

套期会计术语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

目录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概述

  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可根据其性质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计量。作为一般原则,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设定的套期比率相同。在某些情况下,套期比率可能为1:1,因为被套期项目的关键条款将与套期工具的关键条款相匹配;然而在实务中的很多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实际套期比率可能并非1:1。如果企业对某一项目不足100%的风险敞口(例如,85%)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85%的风险敞口以及企业用于对上述85%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与此类似,如果企业使用名义金额为40个单位的金融工具对某个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40个单位(即企业不能使用其所持有的总数中更多的数量单位或更少的数量单位来确定套期比率),以及实际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此,在指定套期关系时,企业必须调整由其实际使用的被套期项目数量和套期工具数量形成的套期比率,以避免这种失衡。

  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特定权重将导致套期无效部分,企业应当确定该套期无效部分是否具有商业理由。例如,企业使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对28吨铜采购进行套期,该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的标准交易单位为5吨/手。企业只能使用5手或6手铜期货合约(分别为25吨和30吨)对28吨铜采购进行套期。在该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实际使用的铜期货合约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来指定套期关系,因为由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不匹配导致的套期无效部分不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不得为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而改变现金流量套期比率,也不得为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调整而改变公允价值套期比率。这种会计结果不符合套期会计的目标。

套期比率有关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持有棉花库存10000吨,该棉花质量与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的交割品质量相当。企业通过对棉花现货市场行情分析后,认为棉花价格下跌概率较高,于是卖出棉花期货合约3000手(5吨/手)进行套期保值,此时的套期比率为1:1.5。在这样的套期比率下,如果棉花期现货价格和企业分析的一样,出现了下跌,且下跌幅度基本相同,此时,卖出期货合约的盈利就会远超现货的亏损;如果棉花期现货价格和企业分析的并不一样,反而出现了上涨,此时,卖出期货合约的亏损就会远超现货的盈利。无论哪种情形出现,都会造成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的价格波动风险失去均衡,无法实现有效对冲和抵消,就会形成套期无效,超出的盈利或者亏损部分也就形成了套期无效部分,不同的是价格上涨情形下的套期无效,会给企业带来新的风险。

  在1997年的株冶锌期货风险事件中,其交易人员在伦敦金属交易所卖出了45万吨锌期货合约,而当时株冶全年的总产量才仅为30万吨,另外在2021年的青山集团镍风险事件中,青山集团在伦敦金属交易所卖出镍期货合约20万吨,据报道青山集团和LME镍关联度较高的产品高冰镍月产量约为1万吨,折合年产量约12万吨。这两起典型的期货风险事件,从套期保值的角度来讲,就是套期比率严重失衡,在价格向预期相反方向变化时,不仅未能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反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风险。

  【例2】接【例1】,上例中的企业认为棉花价格上涨的概率较高,于是卖出棉花期货合约1000手(5吨/手)进行套期保值,此时的套期比率为1:0.5。在这样的套期比率下,如果棉花期现货价格和企业分析的一样,出现了上涨,且上涨幅度基本相同,此时,棉花现货的盈利就会远超期货货的亏损,这种情形下,如果继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对该项套期保值活动进行核算,就存在通过运用会计方法人为调整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进行财务报表调节的可能性,这明显与套期会计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如果棉花期现货价格和企业分析的并不一样,反而出现了下跌,此时,卖出期货合约的盈利就无法弥补现货的全部亏损,无法实现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加强对套期保值活动风险的管控,同时为了能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对套期保值活动进行管控,企业有必要对套期比率进行管控,使得套期比率要适当。

套期关系概述

  (一)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

  3、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抵销程度)要求。

  (二)套期关系再平衡【数量失衡】

  1、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2、套期关系再平衡是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三)套期关系的终止

  1、基本原则

  (1)企业不得撤销指定并终止一项继续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并在再平衡之后继续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关系。

  (2)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或在再平衡之后不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等情形的,则企业必须终止套期关系。

  (3)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标准时,套期关系将部分终止,其余部分将继续适用套期会计。

  2、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包括部分终止和整体终止):

  (1)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2)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3)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

  (4)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不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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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1709/t20170908_269462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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