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例如仅对特定风险敞口更多或更少的数量进行套期以符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不构成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再平衡的解读
调整套期比率使得企业可以应对由于基础变量或风险变量而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的变动。例如,当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不同但是相关的基础变量(如不同但相关的指数、比率或价格)时,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发生的变动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时,再平衡将可以使得套期关系得到延续。但是,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变动不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弥补的情况下,再平衡并不能促使套期关系得到延续。
套期关系再平衡案例说明
案例1:
假定ABC公司对未来极可能发生的采购100吨商品A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基于历史数据统计,它应该交易120吨的以商品B为基准的衍生品名义合约。(注:实务中比较常见于交叉套保,例如航空公司对采购的航空燃料油采用原油期货作为套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该场景下套期比率通常不为1,因为还有加工费等差异)。ABC公司指定该套期保值为现金流量套期保值,被套期项目为是商品A,套期工具是以商品B为基准的衍生工具。
根据案例,我们假定在下一个财务报告日(注:通常每个财务报告日要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ABC公司对套期保值有效性重新评估后表明,基准商品B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只需要交易110吨B衍生工具就可以对冲100吨的商品A(注:实务中类似例子,如航空业不景气,对航空燃料油的需求发生变化,则原油加工为燃料油的加工费报价可能会发生变化,会导致套期比率发生变化导致原有的套期关系可能不再有效)。为了重新再平衡套期保值比率,ABC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
1.通过减少套期工具的数量调整套期比率。在本案例中,可以减少10吨的套期工具名义数量(即剩余110吨商品B的衍生工具)。在会计处理上,通过减少套期工具的数量调整,并不影响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的变化计量(也就是对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没有影响),继续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计量也不受影响(即110吨商品B的衍生工具会计处理也不受影响)。
但是,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日开始,套期工具减少的10吨商品B的衍生工具,ABC公司可以决定平仓或者继续保留,如果继续保留,除非被指定为其他的套期关系中,否则减少的10吨衍生工具应该作为投机头寸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当期损益。
2.通过增加被套期项目的数量调整套期比率。ABC公司也可以选择增加被套期项目进行再平衡。例如,ABC公司可以指定额外的9.1吨(=100×120/110-100)被套期项目商品A作为被套期项目(也就是再平衡后指定109.1吨商品A为被套期项目)。
在会计处理上,该情况下,套期关系的再平衡对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没有影响,对之前套期关系中的100吨商品A的被套期项目会计处理也没有影响。但是,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日开始,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的变化应该包括新增加的9.1吨商品A。
继续前面的案例,假定在下一个财务报告日ABC公司对套期保值有效性重新评估后表明,基准商品B的基础发生了变化,需要交易130吨商品B衍生工具才能对冲100吨的商品A,为了重新平衡套期关系,ABC公司也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3.通过增加套期工具的数量调整套期比率。本案例中,ABC公司可以增加10吨的商品B衍生工具(套期工具从原来的120吨增加到130吨)。在会计处理上,原有套期关系中的120吨商品B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没有影响,但从套期关系再平衡开始日,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应该包括新增加的10吨的商品B衍生工具的部分(也就是130吨的数量,新的10吨可能与之前的开仓成本不一致)。
4.通过减少被套期项目的数量调整套期比率。本案例中,ABC可以可以选择减少被套期项目的商品A的数量7.7吨(=100-100×120/130)进行再平衡(也就是从原来的100吨减少到92.3吨)。在会计处理上,对原有的套期工具会计处理没有影响;对于被套期项目,剩余的92.3吨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也不变,但是,从套期关系再平衡之日起,被套期项目减少的7.7吨商品A不再属于套期关系的被套期项目,将按照终止套期会计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
甲公司运用参考外币B的外币衍生工具对外币A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而外币A和外币B之间的汇率是挂钩的(即其汇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设定或者保持在某一区间)。如果外币A与外币B的汇率发生了变动(即设定了一个新区间或汇率),则再平衡套期关系以反映新汇率,可确保套期关系在新情况下的套期比率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但是,如果外币衍生工具发生违约,则更改套期比率并不能确保套期关系能够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并非所有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之间抵销程度的变化,均会导致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套期关系的变化。企业应当分析预期将在存续期内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并评估抵销程度的变化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1.抵销程度的变化属于围绕套期比率的正常波动(即能够继续适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2.抵销程度的变化表明套期比率不再能够恰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为应对每一特定结果而调整套期比率的做法,并不能减少围绕某个固定套期比率的上下波动及由此产生的套期无效部分。在该情况下,只需对套期无效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无需作出再平衡。
与此相反,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化表明该波动围绕着一个套期比率,而该套期比率不同于当前针对该套期关系所使用的套期比率,或存在偏离目前采用的套期比率的趋势,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降低套期无效部分,而保留原套期比率将显著增加套期的无效部分。在该情况下,企业必须评价套期关系是否反映出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可能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如果套期比率被调整,则会同时影响套期无效部分的确认和计量。
通常,再平衡中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数量的调整应当反映企业实际使用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调整。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企业必须调整根据实际使用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
1.由企业的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变动所产生的套期比率反映出某种失衡,这种失衡可能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2.企业维持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在新的情况下反映出某种失衡,这种失衡可能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数量的方式调整套期比率。但是,数量的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那些项目或交易不再存在,或预计不再发生,而是表明其不再是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例如,企业减少套期工具的数量,但仍然保留某项衍生工具,该衍生工具仅有一部分将继续作为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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