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是企业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设置的一个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未到期责任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进行明细核算。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如果企业购买再保险合同组的净成本与购买再保险合同组之前发生的事项有关,应当按照该净成本的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的分摊”,贷记本科目。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根据计量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下“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明细科目;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对应亏损合同组的,对于亏损摊回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
(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确认时或确认后,企业在实际支付分出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约定的对应保险合同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其中摊回的投资成分,借记“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再保险分入人向企业提供服务时,企业应借记“分出保费的分摊”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如果企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企业未行使该选择权,借记或贷记“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重新评估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亏损摊回部分金额,该调整金额中除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部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
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或负债。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内容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与未到期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当日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履约现金流量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17),IFRS17将取代IFRS4,在2023年1月1日起的会计期间生效。
《新准则》第21条:履约现金流量包括:
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调整
非金融风险的调整
对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的计量会涉及很多业务假设,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保单红利和非金融风险调整。
合同服务边际
合同服务边际是险企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随着会计期间会被逐步确认为实际利润,对应为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
在会计期末(过去已确定),会计期间负债中对应的非金融风险也没了,可在期末将调整额进行释放,对应为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
不过,会计期末保险公司会对未来履约现金流量进行重新估算,履约现金流量中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通常会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因此不属于因提供当期服务而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不应被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这部分也被称为,与未来服务相关而引发合同服务边际调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化额。
保险合同组概述
企业应当将保险合同组合进一步细分形成保险合同组,并将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保险合同组由一项或多项各自签发日之间间隔不超过-年且预计获利水平相似的保险合同组成。企业应当以合同组合中单项合同为基础,逐项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但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多项合同属于同一合同组的,企业可以多项合同为基础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
企业应当至少将同一合同组合分为下列合同组:(1)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2)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3)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按照获利能力、亏损程度或初始确认后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可能性等,对合同组作进一步细分。
例如,企业可以基于内部报告中有关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时的亏损程度的更详细信息,细分更多个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对于不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合同,企业在评估初始确认时未发生亏损的合同有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足以导致这些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假设发生变化的可能性。(2)内部报告所提供的关于假设变化对这些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可能性产生影响的信息,但企业不必考虑内部报告以外的信息来源。
特殊规定:
如果企业针对具有不同特征的保单持有人设定不同价格或承诺不同利益水平的实际能力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受到限制,并将因此限制而导致合同组合中的合同被归入不同合同组,企业可以不考虑相关限制的影响,仍将这些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例如,对于属于同一个保险合同组合的机动车辆保险,根据历史理赔情况的统计,不同性别的驾驶员出险概率存在差异,但根据该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不得对不同性别驾驶员区别对待,因此,保险公司在对该款机动车辆保险定价时未考虑性别因素差异。对于此类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考虑因该限制导致不同性别驾驶员投保的保险合同的获利水平不同,将这些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企业不应当将该项特殊规定类推至其他情形,即该项特殊规定不应适用于企业针对具有不同特征的保单持有人设定不同价格或承诺不同利益水平的实际能力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受到限制之外的其他情形,因为在这些其他情形下,不同的获利水平是各保险合同组的重要经济差异,据此分组将提供更有用的财务信息。例如,企业出于对自身品牌声誉等考虑,在合同定价时未考虑地域的差异,从而导致某特定地域内的合同是亏损的,但其他地域内的合同是盈利的。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并未禁止企业将地域作为定价因素,则该种情形不得适用上述特殊规定,即企业不得将该特定地域的合同与其他地域合同归入同一保险合同组。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已发生赔款负债 下一篇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