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是企业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设置的一个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赔付款项以及相关费用。
“摊回保险服务费用”项目及相关会计科目
当期摊回的保险服务费用=摊回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及转回+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在确认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时,不得包含分出再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设立“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付款项以及相关费用。可分别“摊回当期赔付和费用”、“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及转回”、“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履约现金流量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对应的保险合同组存在亏损合同的,对于亏损摊回部分,借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保险合同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中的保险成分,借记“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企业重新评估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亏损摊回部分金额,对于该调整金额中除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部分,借记或贷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重新评估应从再保险分入人处摊回的赔款和费用,借记或贷记“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的核算
根据新准则第70条,企业因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摊回导致“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额,应当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Amount recovered from reinsurer)”。
具体而言,根据新准则第86条,当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摊回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当期确认的亏损摊回部分-亏损摊回部分的转回)+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
其中,
(1)摊回的当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当然属于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2)当期确认的亏损摊回部分:无论是按新准则第67条核算的与履约现金流量无关的亏损摊回部分,还是后续计量时核算的与履约现金流量有关的亏损摊回部分,都要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3)亏损摊回部分的转回:亏损摊回的确认,其实是对分出再保险合同“扳回”亏损合同组的部分亏损的功能的提前一次性确认,以及时全面反映亏损合同组给公司带来的影响。但事实上,分出再保险合同会在后续期间通过各期摊回赔款实现之前一次性确认的扳回亏损功能。因此,为了避免重复确认,要在后续各期不断扣除“亏损摊回的转回”。可以想象,各期确认的亏损摊回的总额,正好等于各期确认的“亏损摊回的转回”的总额,这样,企业在亏损摊回出现时立即确认了亏损,后面再通过亏损摊回的转回全部抵消。
(4)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我们知道,原保险合同组发生保险事故后,就会产生已发生赔款负债,有分出再保险的,就会产生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在赔案了结前,赔款估计值可能会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发生变动,这些变动,要计入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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