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具体是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法定之债的类型之一。
侵权之债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
被侵权人在其民事权益被侵权人侵害构成侵权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在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侵权人可以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只要具有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又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就具有被侵权人的资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侵权人的资格不在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到其是否可以自己行使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原因和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确定的债,最典型的一定之债是合同之债,而且在有些情形下也同义使用;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原因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均为法定之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的法律不同:意定之债首先适用约定的内容,在法理学上也被称为是个别规范,也就是仅约束个别主体的规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当依据所议定事项的具体性质,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使用;法定之债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使用,其产生和规制都需要是有法律对应的债的规范。
(2)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意定之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的和法律的规定(归根结底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使在无当事人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适用法律规范,也应当认为这种情形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予以默认的,属于当事人自由意志支配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律的规定,那么完全可以拒绝做出如此约定),法定之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
(3)关注的重点不同:约定之债关注法律效果,当事人作出如此约定一定是为了追求法律上的某种效果;法定之债关注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债的构成要件,就在相应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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