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产品成本核算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是指,石油石化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炼化产品成本的会计核算。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的步骤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确定炼油产品或化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中心(车间或装置)归集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二)以产品产量、材料用量或固定资产原值等为基础,将制造费用合理地分摊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三)根据辅助生产部门提供劳务或动力的受益对象,将辅助生产成本采用交互分配等合理方法转入基本生产成本。
(四)将基本生产成本按照受益对象直接计入或采用系数法分配计入炼化产品成本。
七、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根据油气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油气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作业成本法归集和管理生产成本的,应分析成本动因,设置作业过程,反映油气产品生产成本。
(二)根据炼化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反映炼化产品生产成本。
八、石油石化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以炼化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石油燃料类产品、石油溶剂类产品、化工原料类产品等炼化产品。
一、石油燃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切割,或二次加工调和取得的汽油、煤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等产品。
二、石油溶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馏分或以催化重整的抽余油为原料,经精制、分馏、切割出一定馏分取得的溶剂油、航空洗涤汽油等。
三、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初馏、常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蒸出的轻馏分,或二次加工而得到的石脑油、轻烃、加氢尾油、直馏柴油等化工原料。
四、润滑油类产品,主要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以及加入适当添加剂调制的润滑油,按照其用途主要分为齿轮油、内燃机用油、气轮机用油、液压系统用油四大类。
五、石蜡类产品,主要包括半精炼石蜡、全精炼石蜡、粗石蜡、皂化蜡、食品用石蜡等。
六、石油焦类产品。
七、石油沥青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等不同工序生产的建筑石油沥青、道路石油沥青、重交道路石油沥青、电缆沥青、橡胶沥青、防腐沥青等。
八、有机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石脑油、加氢裂化尾油、炼厂轻烃、油田液化气、油田轻烃等为原料的乙烯、丙烯、混合碳四、裂解汽油、氢气等裂解产物,及其后续加工生产的甲烷、碳四、乙炔、丁二烯、丁烯、裂解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丙酮、丁醇、辛醇、苯乙烯等液体化工产品。
九、合成树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乙烯、丙烯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或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而生成的高压低密度聚乙烯、低压高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高分子聚合物产品。
十、合成纤维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丙烯、液氨为原料生产的丙烯腈及以苯二甲酸二甲酯、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为原料生产的聚酯切片等产品。
十一、合成纤维类产品,主要包括通过对聚酯、丙烯腈、丙烯等合成纤维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相应的高分子聚合物,经纺丝等后加工而制得的纤维,合成纤维根据其化学组成可分为涤纶、腈纶、丙纶、锦纶、氨纶等。
十二、合成橡胶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所提供的自由基和乳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生成的丁苯橡胶、顺丁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等产品。
十三、化肥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天然气、石脑油、重油、煤、硝酸、硫酸等为原料生产的液氨、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等产品。
十四、动力类产品,主要包括为保证炼油化工生产需要,由辅助生产装置生产供基本生产装置(部门)消耗或对外销售的新鲜水、循环水、脱盐水、除氧水、软化水、冷凝水、电、蒸汽、氮气、氧气、风等产品。
十五、辅助劳务类产品,主要包括为保证炼油化工生产需要,由辅助生产装置(部门)为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装置提供或对外提供的排污、化验、仓储、运输等辅助劳务。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炼化产品成本包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其中,基本生产成本,是指直接将原料生产加工成炼化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提供动力产品和辅助劳务的生产装置(部门)发生的成本,也包括部分对外销售动力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下设置炼化产品成本项目,归集各成本费用要素。
炼化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经过加工构成炼化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液化气、轻烃等。
(二)辅助材料,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有助于产品形成,但不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主要包括各种催化剂、引发剂、助剂、化工添加剂、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等。
(三)燃料,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主要包括天然气、干气、液化气、瓦斯、柴油、重油、煤等。
(四)动力,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耗用的各种水、电、汽、风、氮气等。
(五)直接人工,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产品(劳务)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六)制造费用,是指生产炼化产品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和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炼化产品成本费用要素炼化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一般按照成本费用性质分类,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
(三)其他直接材料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不能列入上述(一)、(二)两个项目的其他直接材料的成本。
(四)燃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耗用的燃料发生的费用。
(五)动力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直接耗用的各种水、电、汽、风、氮气等发生的费用。
(六)人工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七)折旧及摊销,是指对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摊销。
(八)运输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九)水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间接耗用水发生的费用。
(十)电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间接耗用电发生的费用。
(十一)办公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二)差旅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职工因公外出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费用。
(十三)会议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五)图书资料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购买技术图书、报刊杂志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租赁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租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七)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承担的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等。
(十八)取暖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取暖费用。
(十九)物业管理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出售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不得列支产品成本。
(二十)机物料消耗,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二十一)试验检验费,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实验、化验、检验、压力容器检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劳动保护费,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二十三)排污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四)合同能源管理费,是指为开展炼化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发生的节能支出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十五)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不能列入以上各成本费用要素项目的,列入其他费用。
炼化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一般按照成本中心、成本项目,对炼化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炼化产品成本中心
炼化产品生产企业通常以装置设置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也可按车间(部门)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
炼化产品成本归集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成本。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确认原油及外购原(料)油的进厂量、加工量,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核算本期加工的各类原(料)油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核算,按照装置实际消耗量计算辅助材料成本。
对于一次填加,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催化剂等材料,按照使用周期逐月平均摊销或按照实际消耗计入辅助材料成本。对于一次装填,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催化剂等材料,按照使用期限分月平均摊销或按照实际消耗计入辅助材料成本。对于金额较小或没有明确使用周期的,直接计入辅助材料成本。
(三)燃料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使用的外购燃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本装置自产自用的燃料按照固定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核算,其他装置耗用的自用燃料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等方法进行结转。
(四)动力成本的归集
炼化生产耗用的水、电、蒸汽、氮气、风等动力,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认消耗量,按照外购或自产动力的实际成本核算。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自产动力,在辅助部门之间交互分配后,按照各动力产品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动力产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辅助生产装置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各种水、电、蒸汽、氮气、风等产品。基本生产装置产生的动力,作为副产品核算,按照可变现净值、标准成本或固定价格从成本中扣除,但本装置产生的动力类副产品不得直接抵扣本装置的动力消耗。
(五)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属于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辅助)生产成本。
(六)制造费用的归集
属于基本(辅助)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炼化产品成本分配和结转
(一)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基本(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基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按照产品产量、直接材料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配。通常与资产有关的制造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配,与人员有关的制造费用按照人工成本比例分配,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二)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分配到各受益对象。辅助劳务,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辅助生产装置(部门)为保证基本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生产运行而提供的排污、化验、运输、仓储等劳务。
1.辅助生产部门对内,即对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按照实际成本或标准成本进行分配。
2.辅助生产部门对外,即对基本生产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等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按照辅助生产部门交互分配后的实际成本进行分配。
如果一个辅助生产部门只提供一种产品或劳务,对外分配率计算如下:
分配率=(辅助生产部门归集的生产费用+本部门耗用的其他辅助部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费用-其他辅助部门耗用本部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费用)÷(本部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总量-其他辅助部门耗用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如果一个辅助生产部门提供两种以上产品或劳务,先按照一定的方法,如按照各产品或劳务的系数进行分配,计算出每种产品或劳务的单位成本,然后再分配到受益对象。
(三)产成品的成本分配和结转
根据炼化生产装置连续生产、顺序加工的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先计算上游装置产品成本,然后根据下游装置的消耗量按照实际成本逐步结转半成品、产成品成本。自制半成品按照实际成本或固定成本结转。炼油企业也可将整个炼厂做为一个整体,采用综合系数法核算产品成本。
产成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完成炼化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在产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月末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由于尚需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产品;自制半成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在一个生产装置已经加工完毕,待转入下一生产装置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产品,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
基本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盘点资料,确认产成品和半成品的产量,计算商品产品总成本和各品种单位成本。
1.本期商品产品总成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制造加工费+期初半成品成本-期末半成品成本-(自用燃料油、燃料气、生产装置自产蒸汽+供其他专业系统自用产品+来料加工费用等)
2.确定各品种产品成本时,对于单一产品装置采用“品种法”,对联产品采用“系数法”。“系数法”计算方法如下:
(1)某产品成本积数=某产品成本系数×产品产量
(2)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成本积数÷全部产品成本积数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3)某产品单位成本=某产品总成本÷某产品产量
联产品系数的确定,一般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产品收率和市场价值为基础,采用经济比值法、产品总成本法、产品比重法等确定。联产品系数的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期末,将产成品成本分品种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
特殊项目成本的确认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伴随主要产品的生产而产生的,一般价值低、数量少。可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基本生产装置产出的燃料及动力,按照副产品核算。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炼化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当计入炼化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厂际(装置)互供
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内部各分厂及装置间产品互供,同一板块(同一业务范围)内部互供的,产品互供按照实际成本结转;跨板块(不同业务范围)产品互供的,根据管理需要,可视同内部销售,销售方按照实际成本结转产品成本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按照内部结算价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购买方比照外购原料进行核算。内部结算价格原则上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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