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医疗款
应收医疗款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而设立的“应收医疗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12,属于资产类科目。“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收取的和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应收未收医疗款项。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应收医疗款”科目衔接和补充规定
据财政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1202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应收医疗款明细科目设置
应收医疗款科目应设置“结算欠费”和“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
“结算欠费”一级明细科目按照“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医疗款账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下,应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门诊病人)等科目,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收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住院病人)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贷记“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到病人补交的结算欠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欠费)。
(四)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医疗保险机构结算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如医疗保险机构预拨并需结算医疗保险金的,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预付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补付或退还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五)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发生结算差额时,对于可由相关过失人赔偿的部分,按照实际赔偿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对于由相关过失人赔偿以外的部分,按照规定批准核销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医疗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除医保结算差额以外的应收医疗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在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坏账核销备查簿”,详细登记已核销应收医疗款坏账的债务人姓名、形成时间、金额、原因等相关信息。
如果已核销的应收医疗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收未收的医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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