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结算医疗款
待结算医疗款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而设置的“待结算医疗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308。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款。
待结算医疗款科目核算内容
待结算医疗款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待结算医疗款明细科目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 挂号收费”、“23080102 诊察收费”、“23080103 检查收费”、“23080104 化验收费”、“23080105 治疗收费”、“23080106 手术收费”、“23080107 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 药品收费”、“23080109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110 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 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 西药收费”、“23080108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10801 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 西药”、“2308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2.“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1 床位收费”、“23080202 诊察收费”、“23080203 检查收费”、“23080204 化验收费”、“23080205 治疗收费”、“23080206 手术收费”、“23080207 护理收费”、“23080208 卫生材料收费”、“23080209 药品收费”、“23080210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211 其他住院收费”和“23080212 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09 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901 西药收费”、“23080209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209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20901 西药收费”科目下应当设置“230802090101 西药”、“2308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诊察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诊察收费”科目中核算医事服务费。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其他门急诊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其他住院收费”科目中核算药事服务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打包性质收费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类别对收费进行拆分,分别计入本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门急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对于应向门急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急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门急诊病人欠费”等科目,对于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医保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急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
(二)病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确认待结算医疗款时,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医保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门急诊结算差额)或本科目(住院收费——住院结算差额)。
(五)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留用的金额,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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