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入
医疗收入是依据《医院会计制度》设立的“医疗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001,属于收入类科目。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政府会计制度下有关“医疗收入”科目的衔接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医院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4101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医院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01门急诊收入”科目,核算医院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实现的收入。
医院应当在“41010101门急诊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1挂号收入”、“4101010102诊察收入”、“4101010103检查收入”、“4101010104化验收入”、“4101010105治疗收入”、“4101010106手术收入”、“4101010107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108药品收入”、“4101010109其他门急诊收入”等明细科目;在“4101010108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801西药收入”、“410101010802中成药收入”和“410101010803中药饮片收入”明细科目。
(2)“41010102住院收入”科目,核算医院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实现的收入。
医院应当在“41010102住院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1床位收入”、“4101010202诊察收入”、“4101010203检查收入”、“4101010204化验收入”、“4101010205治疗收入”、“4101010206手术收入”、“4101010207护理收入”、“4101010208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209药品收入”、“4101010210其他住院收入”等明细科目;在“4101010209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901西药收入”、“410101020902中成药收入”和“410101020903中药饮片收入”明细科目。
(3)“41010103结算差额”科目,核算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按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不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
医疗收入的账务处理
《医院会计制度》下,医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实现医疗收入时,按照依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不包括医院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应收医疗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结余”科目。
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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