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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工程

  营林工程是指国有林场和苗圃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而设置的“营林工程”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61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尚未结转的营林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目录

营林工程科目核算以及明细科目设置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结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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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7/t20180717_29626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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