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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的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破产分配结束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分配的概念包括以下要点:(1)破产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实施。(2)破产分配以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为标的。所谓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包括财产变现所得的现金和因不能变现而需要折价分配的实物、债权和投资权益。(3)破产分配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

目录

破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守法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方法。对破产财产可以进行一次性分配,也可以进行多次分配,需视破产财产的多少、变价难易等情况而定。依照破产分配进行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破产分配时,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工资,应当按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平均期间、以同期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予以调整,此前如有多发放的,应作为非正常收入予以追回。这是为避免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濒临破产期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却对自己的工资按期照发,或者在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合理的高额工资所侵占,揭害债权人利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此有明确规定,并指出其“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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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98/200608/82c5645b09b24b5ebefe76e365db72c9.s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3802.html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_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TlkZjQwMDAxNzlhYzFmZWMyNjExN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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