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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营业务

  附营业务是指审计事务所依据《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设立的“附营业务”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321,属于收支类科目。“附营业务”会计科目核算事务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各项附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包括销售书刊及其他商品收支。

目录

附营业务的账务处理

  1.本科目贷方核算附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实现营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项”、“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借方核算附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支出。在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库存商品”科目;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和销售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附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2016年5月实施了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

  3.月终结账后,本科目余额为附营业务净损益。应在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收支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附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年度会计报表随同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上报主管审计机关,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在汇总上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在会计报表说明中简要说明事务所下属独立核算经营性机构个数、主要经营范围、收入、支出、损益及期末资产情况。

附营业务的会计分录

  1、实现营业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项、应收票据

    贷:附营业务

  2、发生附营业务的月份终了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附营业务

    贷:存货——库存商品

  3、附营业务发生的商品流通费和销售费用:

  借:附营业务

    贷:银行存款、现金

  4、附营业务按规定应交纳的税费:

  借:附营业务

    贷:应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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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37571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