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是指审计事务所依据《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设立的“收支结余”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41,属于基金类科目。“收支结余”会计科目核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实现的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时,应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和“附营业务”科目的月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以结出本月实现收支结余总额,分别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附营业务”(亏损用红字)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季度或年度终了,应将收支结余总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如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反之,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收支结余分配表
收支结余分配表(审所03表)
(一)本表反映事务所年度内收支结余的实现和分配情况。
(二)本表“上年数”栏内反映各项目上一会计年度末累计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收支结余分配表与本年度本表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将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本表“本年数”栏内反映各项目本年实际累计发生数。
(三)本表纵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收入合计”(1行)反映事务所年度内全部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各月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2、“支出合计”(2行)反映事务所年度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各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3、“所属上交结余”(减:上交上级结余)(5行)反映年度内事务所与各分支机构按规定接收或上交的收支结余。事务所在编制其本身的会计报表时,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上交结余”明细科目填列,各分支机构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应交上级结余”明细科目填列。在汇总编制会计报表时,本项目为零。
4、“年初未弥补亏损”(6行)反映事务所结转的历年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5、“归还长期借款结余”(7行)反映事务所经批准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6、“应缴所得税”(9行)反映事务所应上缴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7、“应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应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8、“应缴预算调节基金”(11行)反映事务所按规定应上缴的预算调节基金。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9、“年初未分配结余”(16行)反映事务所结转的历年来未分配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10、“年初未分配结余调整数”(17行)反映事务所对结转的历年未分配结余的调整数。本项目应根据“结余分配”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有关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第4行=1行-2行+3行
2、第8行=4行+5行-6行-7行
3、第15行=8行-9行-10行-11行
4、第25行=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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