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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小额贸易

进出口贸易方式分类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以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形式开展的贸易活动,以及边境地区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在境外获取运回境内的设备、物资。

目录

边境小额贸易监管要求

  参考文件:

  第六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根据外经贸部制定的条件,由各边境盛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并由外经贸部抄送海关总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原则上按国家制定的现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五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通过边境口岸进口第三国的商品及经营向第三国出口业务。

  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

  【适用主体】

  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适用条件】

  1.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3.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

  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西藏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4.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5.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条件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号)相关规定,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退税。

  6.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0〕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

  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八)项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的区别

  两者间的区别:

  按照形式来区分,边民互市的主体是边民,而边境小额贸易的主体是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可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范围为:持有可证明边民身份有效证件的我国公民和对方国家公民,可以从事边民互市贸易。需要提醒的是,边民不得持他人证件从事边民互市贸易,不得向他人转让、出租及出借证件,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按照边境贸易管理办法来分,目前分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

  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边境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海关就是依据这些规定对边境贸易进行监管的。

  按照海关监管规定来分,边民携带互市商品进出境时,从设立海关的口岸和通道进出,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携运进境至办结进口手续前,出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申报出境至实际离境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边民携带货物进出境时,需填写《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

  边境小额贸易的申报方式与一般贸易无异。

  边民互市贸易定义: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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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7 - 大余县人民政府   http://www.jxdy.gov.cn/dyxxxgk/c102673/202402/237cd741bf5f4d28a787300c517c4730.shtml
[2].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wfg/fgdwmy/201101/20110107349119.s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