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保理
暗保理,也称为隐蔽型保理,指供应商在不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获得融资,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供应商对债务人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暗保理的理解
暗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主要因为面对那些很强势的债务人不允许打扰。此类保理对应的应收款容易出现重复转让风险和欺诈的风险。因此银行一般都会让原始债权人先准备好应收账款转让的书面通知留存在银行,银行可随时将该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达到转为明保理的目的。
《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保理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保理人登记顺位规则。第768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可见,未办理登记的不享有优先顺位,且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未通知债务人的,不但容易发生债权因为不知情的清偿而导致应收账款债权消失,而且顺位效力也很低。因此《民法典》出台后,“暗保理”法律风险进一步增大,预计会逐渐淡出市场。
暗保理的特点
特点:
1.保密性:暗保理交易对买方是保密的,买方在支付时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卖方。
2.信用风险:保理商在暗保理中承担更大的风险,因为买方并不知道保理商的存在,如果买方违约,保理商可能需要向卖方追索。
3.适用场景:适用于卖方不希望影响与买方的关系,以及下游企业无法配合确权的情况。
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都属于保理业务,他们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分类的。在国内理论和实务界,通常根据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买家(债务人)将保理分类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或者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明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卖家(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之后,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家。反之,如果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不通知买家,则属于暗保理。
实际操作中暗保理可以转化为明保理。保理商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拒不付款的情形发生,一般都会事先让卖方制作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卖方公章,一旦发现买方回款异常或者逾期支付等情形,可将通知书寄送给买方。原则上通知方应该为卖方。
暗保理这么麻烦,为什么不采用明保理呢?
在实际的企业正常贸易中,由于买方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出于买方的信用背书及还款能力,卖方没有话语权或者不敢把应收款融资告诉卖方,怕影响后续合作;
另一方面,保理商为了防止将关系复杂化,而选择只有在风险预警下或者债务到期下才选择通知买方,提示付款。
因此,暗保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的存活空间。但是,暗保理也会面临这很大的风险问题。
1、不管是明保理还是暗保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要核实贸易的真实性,但是暗保理的核实要比明保理的操作“简化”很多。
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在调查中保理公司只能针对卖方展开调查,而且更多的是从发票、往来、合同中获得有用信息,因此贸易真实性核实比较困难。对于虚假交易甚至是骗贷的风险防范要求就比较高。
2、暗保理的应收账款回款,最终不是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账户上,因为买方的“不知情”,最后在正常回款下还是会直接打给卖方。
因此对于卖方的资金安全监管没办法保障,对于回款后的还款情况更是没办法保障。因此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3、对于到期不能偿还以及纠纷后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一是因为我国对于保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借鉴,第二是暗保理的应收账款这以债权转让与一般意义的债权转让还是存在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同时规定“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从中不难看出,暗保理中,不通知买方情况下,保理公司虽与卖方存在债权关系,但是保理公司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债务效力关系。
第三,债权的从权利,如抗辩权等一同转让,而在暗保理中没有转让所谓的从权利,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有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等。
因此,针对暗保理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我们在操作中应该提前布局,做好预防。防止在风险发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长时间的纠纷。
由暗保理转为明保理的保理
在明保理业务模式下,由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已经向债务人进行通知,因此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保理商进行债务清偿,如果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属于无效清偿。
在暗保理业务模式下,由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并未通知债务人,因此,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再由原债权人向保理商转付或者清偿保理融资款。
在原始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于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项下新的债权人。一般国内的保理商都会最迟在债务逾期前、保理商起诉之前由暗保理转化为明保理通知债务人,此时应收账款转让已经有效的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不存在瑕疵。不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某企业的App应用在临近债务逾期前,从页面弹出提示承租人本期应还款账单及《保理服务通知书》,还款之后该页面又随即消失,视为应收账款通知已送达。基础交易合同是该企业/原始债权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该企业对承租人享有租金收取的权利(按月/季度/年),把收租权利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融资。此类业务是“租赁”、“保理”两种法律关系的叠加,承租人要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清晰评估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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