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所得税论
单一财产税论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单一税制思想,它主张以所得为唯一课税对象,以所得税取代其他一切税收。
单一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按单一税率征一次税,即对全部净所得(资本所得、劳动所得、其他所得减去全部扣除)按统一的税率征税。
早在16世纪,法国人波丹曾经讨论过单一所得税。18世纪初,法国人福班主张单一所得税。19世纪下半叶,单一所得税盛行于德国,特别是在拉萨尔等人基于改造私有制,提出采取高度累进的所得税以平衡社会财富时达到顶峰。他们认为消费税是对多数贫农的课税,而所得税则是对少数富有者的课税,因而提倡单一所得税制。
单一所得税论的优缺点
采用单一所得税制的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单一所得税制可以更好地实现横向公平,因为相同处境的纳税人待遇相同。第二,对所有类型的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实行单一税率,可减少所得在个人和公司问的转移,减少资本配置的扭曲,增加投资和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从理论上说,单一所得税制还可以避免所得在不同来源间转移的问题。不过,要说明的是,俄罗斯和斯洛伐克没有实行完全的单一所得税制,因为完全单一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按单一税率征一次税,而这两个国家都对劳动所得单独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将所得在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转移还是有好处的。第三,单一所得税制模式简单,透明度高,可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单一所得税制也存在缺点,无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小,无论所得来源,都按照相同税率纳税,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原则,限制了税负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
相关术语
单一税制,也被称为“单税制”,是复税制的对称,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只实行一种税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税收形式更是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国家现代化属性的高低。
课税对象也称为征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课税对象表明了国家对何种标的物征税,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税目、计税依据以及税源三个要素与课税对象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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