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核算内容
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资产报废等,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再将处理资产价值和处理净支出计入本科目。
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按照相关资产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本科目应当按照处置资产的类别、资产处置的形式等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处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资产时,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处置资产过程中仅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或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单位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处理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处理收支结清时,处理过程中所取得收入小于所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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