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T模式
BOOT模式,即建设-拥有-运管-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私人企业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BOOT模式的解读
BOOT模式由BOT方式演变而来,相比BOT模式,BOOT多了一个O,也就是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主要目的是政府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等条件下为了融资而将项目资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从而使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价格降低,也为了在经营期项目资产管理主体更加统一和规范,但特许期一般比BOT稍长。
BOOT模式的特点和优势
BOOT模式最显著的特点在于项目设施建成后归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所有,与BOT模式相比,在相同投入条件下,运用BOOT模式运作的项目,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而言,除运营价值外,又增加了产权价值。基于对项目设施的产权(所有权),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以将项目设施设置抵押,为项目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增信手段。
PPP项目前期操作时由政府方开展项目的可研、立项、用地审批等工作,项目落地后由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因前期建设手续均在政府方名下,需要办理建设手续的变更。按照现行项目建设制度,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手续时,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等主体需要与项目主体保持一致,在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在项目公司名下的情况下,实践中则面临项目建设手续变更的障碍。如果采用BOOT模式运作,项目资产产权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求项目用地使用权应办理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名下,这样保持了各类主体的一致,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时不会面临上述障碍。
因BOOT模式比BOT模式增加了“拥有”内涵,采用BOOT模式的项目合作期限一般比BOT长,项目公司可以拥有更长时间的项目运营权,进而获得更多的经营收入,在需要政府补贴的情况下,项目自身经营收入的增加可以相应减少政府补贴的额度。
在政府方对项目公司出资的项目中,如果采用BOOT模式,为实现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需要项目公司拥有项目土地使用权,这可以通过政府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把土地使用权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来完成。如此操作,一方面避免了采用不含有“拥有”特点的模式所带来的土地主体与项目建设主体不一致问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出资方式,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政府货币出资的支出责任。
BOOT模式的应用现状
不同的模式所代表的项目私有化(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程度不同,含有“拥有”性质的模式代表的私有化程度较高,如BOO(Build—Own—Operate的缩写,即建设—拥有—经营)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项目产权永久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BOOT模式下项目设施产权也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但这种产权是有期限的,合作期限届满后需要将项目(含产权)移交(转让)给政府,这种模式的私有化程度比BOO模式要低。而BOT、TOT、MC等模式,项目产权始终属于政府方,不存在私有化的问题。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体制下,对这些领域还是习惯于或倾向于非私有化,以保证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有力控制。这种因素造成了很多项目在初始设计时,基本上排除了BOO、BOOT这类带有私有化属性的运作模式。
此外,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所附的“名词解释”中,没有关于BOOT模式的定义和解释,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运作方式”的选项中也没有BOOT这种方式,为了入库时便于填报项目相关信息,以及与财金〔2014〕113号文件要求的运作方式保持一致,实务操作中很多项目有意规避了BOOT模式。
以上原因造成了虽然BOOT模式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在我国这几年推行的PPP项目中,采用BOOT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较少。
BOOT模式的适用性
BOOT系由BOT变形衍化而来,有自身的特点,实务中不应排斥这种模式的适用。需要将项目产权在合作期限内交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持有的项目,完全可以采用BOOT模式。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规定“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从该文件来看,BOOT模式适用于有经营内容、项目收益充足的经营性项目。
BOT模式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BOT项目模式的优点
一、企业作为项目发起人或承包商采用BOT方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充分利用项目经济状况的弹性,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或“借鸡下蛋”。BOT项目的资金分为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两部分,其中项目公司的资本金只占一小部分,70%至90%资金要通过银团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2.能利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特点,拓宽资金来源,减轻债务负担。传统的融资方式项目债务是投资者债务的一部分,出现在其资产负债表上,BOT模式的融资方式不同,它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是指通过投(融)资结构,使债务不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能利用有限追索权的特点,加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风险,加强对项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能提高竞争力,创造较多商业机会。
二、国家作为项目的最终拥有人采用BOT方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资金的利用方面政府采用BOT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另外,BOT方式还有利于政府调整外资的使用结构,把民间资本引导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以便于政府集中有限资源投入到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
2.风险的转移方面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长、规模大,风险也大。在BOT模式中,政府将风险转移给了项目的投资者。项目借款及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而政府不再需要对项目债务担保或签署,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
3.项目的运作效率方面项目公司为了降低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获得较多的利润回报,必然采用先进的设计和管理方法,引入成熟的经营机制,从而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效率,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BOT项目模式的劣势
一、对企业而言采用BOT方式具有以下的缺点:
1.融资成本较高,因此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也高。由于BOT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很大,绝大部分的建设资金要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融资成本较高,要求投资回报率较大幅度的高于贷款利率,因此对项目本身的收益要求较高。
2.投资额大、投资期长、收益的不确定性大。BOT项目都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造价一般都在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期间发生各种风险无法预测,收益并不稳定。
3.合同文件繁多复杂。BOT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程序,合同结构繁多,包括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签的股东协议,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合同,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等。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就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做这些工作。
4.有时融资杠杆能力不足,且母公司有时仍需承担部分风险。
5.适用范围有局限,较适用于盈利性的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国家采用BOT方式具有以下的劣势:
1.采用BOT方式,基础设施项目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将全权交由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减弱了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BOT方式组织结构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由于各参与方都会以各自的利益为重,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3.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BOT项目在转让给政府之前,政府对项目的控制难度相对加大了。而且,由于大量项目建设的风险转移到项目公司,这使项目公司往往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补偿其所受的风险。如果在运营期中增关设卡,提高交易费用,以加速其成本回收及利润获取,而此时政府又无能为力,其结果往往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产生矛盾。
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PPP模式狭义定义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PPP模式广义定义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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