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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原则

纳税人申请获得出口退税的标准

  出口退税原则是指纳税人申请获得出口退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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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原则的内容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应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应交税费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的表现形式,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说,出口退税并不是一种“优惠政策”,而应称为“出口产品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因此,出口货物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出口货物免、退税”就是在此意义上说的。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税收国际惯例。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出口免、退税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我们应遵循税收国际惯例,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相关术语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满足出口退税的四个条件如下: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为:

  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①出口的货物前购进环节是免税的,那么出口时货物价格中本身就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此无须退税。

  ②国家规定的特殊的不予退税的货物。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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