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要求退还出口产品已纳税款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批准应退税额的重要环节。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出口退税申报的条件
出口退税申报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
1、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2、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办理了退免税备案。
(2)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不是免税或者征税的产品。
(3)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信息。
(4)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5)已完成收汇。
(6)出口单证齐全。
出口退税申报所需材料
1、自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自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手续。出口退税随附的材料包括以下的全部或部分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加工单位申报资料、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所需材料。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的全部或部分凭证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销售账及其他所需材料。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对出口退税申报的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对出口退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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