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市
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收购、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合并等原因主动申请退市。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主动退市的情形
主动退市可以采取三种模式:一是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动提出申请;二是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收购人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三是上市公司因新设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①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应当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②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公司因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情形引发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公司应当在提出申请后,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主动退市的特殊性
相比强制退市,主动退市的特殊之处在于:①主动退市公司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交易所在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通常就可对主动退市公司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②主动退市公司并不一定要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而是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主动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即可依自身意原或情形选择其他证券交易所“转换上市”,也可选择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或是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作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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