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惯例
国际税收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有学者对国际税收惯例与国际税收习惯进行了区分,认为国际税收习惯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而国际税收惯例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
国际税收惯例的原则
1、无差异原则。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当然,无差异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由于各国税制不同,有关规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难做到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绝对平等。不过,作为一项国际税收准则,无差异原则可以对相关国家起到约束作用。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一致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但在税制结构差异较大的国家,由于税负水平的悬殊,很难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行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制定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2、独占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独占征税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是签订税收协议的双方明确将征税项目归属于收入来源国或纳税人居住国征税,另一国不再行使征税权,以此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3、优先征税原则。指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尽管可以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是通常都偏重于运用来源地原则,因为对一个国家而言,采取来源地原则更直接、更有效。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的国家优先征税,就无法对跨国纳税人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课税,也无法行使优先征税的权力。因此,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4、税收分享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它是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在税收分享原则中规定的所得征税权,如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权,既可以由居住国行使,也可以由来源国行使,这样各相关国家都有资格行使征税权。为了解决上述矛盾,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国际税收概述
国际税收是指各主权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是税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由跨国直接投资而引起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相关国家对各类跨国所得的直接征税。
国家税收的基本特征:
1、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特殊分配。(说明的是税收与国家的本质关系)
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税收是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而产生的,国家总是征税的主体;税收是为了维持国家政权的需要而进行的分配,国家不存在,税收就无存在的必要。
2、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特殊分配。(说明的是税收征收以政治权力为依据)
3、税收是在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征纳关系。(说明国家税收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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