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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追索待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专业术语

  拒付追索待签收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阶段常见的票据状态之一,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待被追索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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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情形下,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对前手的有效追索期间为六个月,除《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中断事由外,并无其他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如在六个月内未行使,则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电票系统中拒付追索的操作步骤

  目前电票系统中操作拒付追索,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动作是持票人向各前手发起追索通知;第二个动作是如某被追索人同意清偿,则对持票人发起的追索申请进行签收;第三个动作则是持票人在线下收到被追索人清偿的票款后,对被追索人发起的清偿申请进行确认,此后票据则追索回该被追索人的电票账户。在这里存在一个巨大隐患,如果持票人因不熟悉电票追索操作或其他原因,在没有收到被追索人支付的票款时,就进行了清偿操作的确认,那么就会面临钱没收到,票也丢了的尴尬境地,在维权中面临巨大困难。

  目前新系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上述三个动作后,也就是持票人对同意清偿的申请应答同意后,如选择线上清算,则并不会直接进入票据的转移,而是进入清算流程。只有清算成功,追索操作才会完成,票据才会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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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