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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已作废

电子商业汇票专业术语

  票据已作废是指出票人在电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票作未用退回处理(ECDS称撤票),撤票成功后票据状态变为“票据已作废”。如票据状态已经为“提示承兑待签收”或者“提示收票待签收”,则可以先撤销“提示承兑”或者“提示收票”的申请,再做撤票。

  此外,以下情况下电票会被自动作废:

  (1)电票状态为“出票已登记”、“保证待签收(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承兑待签收”,票据在到期日会被自动作废;

  (2)电票状态为“承兑已签收”、“保证待签收(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提示收票待签收”,票据在到期后第10日被自动作废(第10日需为工作日,否则自动顺延)。

目录

票据状态相关术语解释

  出票已登记:“出票已登记”或“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可以申请对该笔电子商业汇票撤票。该操作规程确实适用于票交所系统与ECDS电票系统,但当中的出票人申请撤销的流程十分复杂。“实际可操作性几乎为零,一般情况下很难撤销。

  保证待签收:保证人收到保证的提醒,待保证人确认签收。

  提示承兑待签收:出票人在电票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成功发起了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已签收:是指承兑人同意承兑,并且在电子承兑汇票系统中已经签收的状态。

  提示收票待签收: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时,可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和交付;

  (2)为定日付款票据。

  按承兑人不同,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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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9-10/16/content_5712680.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