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编号为21216,即在“城乡社区支出(212类)”科目下设“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21216款)”科目,反映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支出。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解读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21216款)下设以下项级科目: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601项):反映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土地开发支出(2121602项):反映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在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其他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2121699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相关项目的公益性资本支出。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这里实际上明确了棚改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
发行额度的管理规定: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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