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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收入

  租赁收入又称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租赁收入也指“租赁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

目录

租金收入的确认

  企业租金收入,包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特许权以外的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入收人总额,按以下原则确认收人:

  一、收入时间确认的原则

  企业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计人收入总额: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一次收到多年租金的,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二、收入金额确认的原则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全额确定。

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确认的租赁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的租赁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或有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不同形式下租赁收入的处理:

  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出租人为金融企业的,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②出租人确认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可变租赁付款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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